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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老板必看|最新涉税合规口径,五大合规焦虑一次性解答,底部含S局附件——合规最新解法来了!

发布时间:2026-04-18 18:00
发布者:小麦云AI
浏览次数:

  • 问题一:多店铺/赛维模式,企业所得税怎么缴?

  • 问题二: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 问题三:25年及以前存量业务处理口径?

  • 问题四:关于代理出口核定口径又是如何?

  • 问题五:境外平台费用,扣除凭证凭什么能扣?

S局回复口径-问题一:

境内多店铺/赛维模式,企业所得税怎么缴?

1. 纳税主体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台注册店铺对应的企业(店铺主体)为居民企业的,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居民企业认定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 总结:

“谁开店谁纳税”:平台店铺对应企业 = 所得税纳税主体

S局回复口径-问题二:

不同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规定的,可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符合核定条件或选择查账征收的,分类处理:

(1) 店铺主体可独立准确核算成本的,由店铺主体按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

(2) 一企多店、由运营主体统一核算的:运营主体能准确核算、店铺主体无法核算成本的,由运营主体统一归集成本费用,按收入占比法分摊至各店铺主体,各店铺主体凭分摊成本按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


  • 总结:

①符合条件 → 核定征收

②不符合条件:

单店能核算 → 店铺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纳税

一企多店 → 运营归集成本,按收入占比分摊申报

S局回复口径-问题三:

2025年及以前存量业务处理口径?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少缴税款风险的,按上述口径执行。


2025年及以前存量业务处理口径:

(1) 运营主体、店铺主体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事后核定征收:

2025年9月前业务:应税所得率2%

2025年10-12月业务:应税所得率4%

(2) 一企多店由运营主体统一核算并足额缴税的,可按收入占比法分摊还原至店铺主体;重新计算后整体未少缴税款的,可暂不追溯调整、重新申报。


  • 总结:

2025及以前存量业务

无法核算成本 → 税务事后核定

9月前:2% | 10-12月:4%

已足额统一缴税 → 未少缴可不追溯

S局回复口径-问题四:

关于代理出口核定口径又是如何?

2025年10月后,代理出口企业存在无法溯源的出口业务,可事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4%


无法溯源:未按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及出口金额。

后续可溯源(提供上游生产销售单位已完税证明)的,仅就代理费收入申报纳税,可更正申报并办理退税。


  • 总结:

2025.10后无法溯源业务 → 按 4% 核定

能补上游完税证明 → 仅对代理费计税,可更正退税

S局回复口径-问题五:

境外平台费用,扣除凭证凭什么能扣?

依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以境外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跨境电商企业可凭以下凭证合规扣除:

境外invoice(发票)、receipt(收据);平台费用清单(载明交易日期、双方信息、服务内容、金额等)。费用扣除范围与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


  • 总结:

境外平台费用 · 扣除凭证

凭这些就能扣:境外 invoice / receipt、平台费用清单(信息齐全)